法規名稱: 臺南市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條文關聯

經臺南市政府依本法規定核准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直接使用之土地,在興建
或營運期間減徵地價稅百分之三十。
前項興建期間之社會住宅,未依建築主管機關核定建築期限完工者,應於
期限屆滿後恢復原稅額課徵地價稅,並補徵原減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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