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適用範圍如下:
  一、都市計畫已開闢之公園、綠地等供公眾遊憩之場所。
  二、非都市計畫地區經主管機關公告為公園、綠地者。
  前項各款之公園、綠地不包含經劃定為風景特定區或工業區內之公園、
  綠地。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