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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縣建築工程必須申報勘驗部分勘驗執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2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依法向臺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建築執照之建 築物,其工程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必須申報施工勘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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