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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