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本局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都市計畫科: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細部計畫、都市更新、新市區(
      鎮)開發、道路中心、道路標高等作業及管理、服務、研究、督導
      、審核等事項。
  二、建築管理科:建照核發、施工查驗、合法建築物鑑定、建築物消防
      安全、違規使用檢查、建築師開業登記、管理及獎懲等事項。
  三、公共工程科:交通工程、建築工程、下水道工程、養護工程計畫審
      核、督導、協調及監辦等事項。
  四、管線管理科:電信、電力、自來水、油品天然氣體、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等各項管線及道路共同管道工程之統籌規劃、協調及管
      理、管線法規之研定及執行、管線資料之建立、道路挖掘埋設管線
      許可證之核發、道路回填、回舖之施工品質管制及有關為民服務等
      事項。
  五、工程材料試驗室:本局各處材料、原料之物理、化學及有關性能之
      試驗、分析及鑑定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管考、印信、檔案、出納、庶務、法規、訴願、公
      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技正、秘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專員、股長、
  副工程司、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
  項。

  本局下設新建工程處、下水道工程處、養護工程處、違章建築處理隊,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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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編 制 表(核 定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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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額│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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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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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局   長│簡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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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秘  書│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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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任│  三│內一人得列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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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三│內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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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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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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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程 程  司│薦任│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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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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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任│一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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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工 程  司│薦任│一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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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 工 程  司│薦任│三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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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任│一四│內四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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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內一三人得列薦任(│
│            │    │    │  其中一人由本職稱之│
│            │    │    │  尾數二人與一般科員│
│            │    │    │  之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工   程   員│委任│三八│  )。              │
│            │    │    │本職稱薦任官等之職│
│            │    │    │  等在「丁、地方機關│
│            │    │    │  職務列等表之八」未│
│            │    │    │  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            │    │    │  六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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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理工程 員│委任│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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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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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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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現有雇員一人,出缺後│
│雇        員│僱用│  0│改置政風室書記,未列│
│            │    │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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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  ├────┼──┼──┼──────────┤
│  │股    長│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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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科    員│委任│  四│內一人列廌任        │
│  ├────┼──┼──┼──────────┤
│  │辦 事 員│委任│  二│                    │
│  ├────┼──┼──┼──────────┤
│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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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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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長│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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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由│
│  │        │    │    │本職稱二人與會計室科│
│事│科    員│委任│  二│員之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  ├────┼──┼──┼──────────┤
│  │助 理 員│委任│  二│                    │
│  ├────┼──┼──┼──────────┤
│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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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政│主    任│薦任│  一│、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八」未規定前,暫以│
│  │        │    │    │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
│  ├────┼──┼──┼──────────┤
│  │股    長│薦任│  二│                    │
│  ├────┼──┼──┼──────────┤
│  │        │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由│
│風│科    員│委任│  二│本職稱二人與一般科員│
│  │        │    │    │之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  ├────┼──┼──┼──────────┤
│  │助 理 員│委任│  二│                    │
│  ├────┼──┼──┼──────────┤
│室│書    記│委任│  一│俟雇員出缺後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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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二一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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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技正。
  五、科長。
  六、室主任。
  七、隊長。
  八、各處處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高雄市政府公報八十二年春字四期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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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編 制 表(核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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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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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委 員│    │    │由市長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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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員│    │    │由秘書長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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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至│由市長就有關人員聘(│
│          │    │      │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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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 行秘 書│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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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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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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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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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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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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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    │                    │
├─────┼──┼───┼──────────┤
│合      計│    │    七│                    │
│          │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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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