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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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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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都市計畫科: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細部計畫、都市更新、新市區(
鎮)開發、道路中心、道路標高等作業及管理、服務、研究、督導
、審核等事項。
二、建築管理科:建照核發、施工查驗、合法建築物鑑定、建築物消防
安全、違規使用檢查、建築師開業登記、管理及獎懲等事項。
三、公共工程科:交通工程、建築工程、下水道工程、養護工程計畫審
核、督導、協調及監辦等事項。
四、管線管理科:電信、電力、自來水、油品天然氣體、雨水下水道、
污水下水道等各項管線及道路共同管道工程之統籌規劃、協調及管
理、管線法規之研定及執行、管線資料之建立、道路挖掘埋設管線
許可證之核發、道路回填、回舖之施工品質管制及有關為民服務等
事項。
五、工程材料試驗室:本局各處材料、原料之物理、化學及有關性能之
試驗、分析及鑑定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管考、印信、檔案、出納、庶務、法規、訴願、公
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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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主任秘書、技正、秘書、科長、主任、正工程司、專員、股長、
副工程司、幫工程司、科員、工程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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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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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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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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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下設新建工程處、下水道工程處、養護工程處、違章建築處理隊,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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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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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編 制 表(核 定 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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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額│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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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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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局 長│簡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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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秘 書│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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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任│ 三│內一人得列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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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任│ 三│內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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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薦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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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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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程 程 司│薦任│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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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員│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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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長│薦任│一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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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工 程 司│薦任│一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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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 工 程 司│薦任│三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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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任│一四│內四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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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內一三人得列薦任(│
│ │ │ │ 其中一人由本職稱之│
│ │ │ │ 尾數二人與一般科員│
│ │ │ │ 之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工 程 員│委任│三八│ )。 │
│ │ │ │本職稱薦任官等之職│
│ │ │ │ 等在「丁、地方機關│
│ │ │ │ 職務列等表之八」未│
│ │ │ │ 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 │ │ │ 六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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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理工程 員│委任│二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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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任│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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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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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現有雇員一人,出缺後│
│雇 員│僱用│ 0│改置政風室書記,未列│
│ │ │ │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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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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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長│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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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科 員│委任│ 四│內一人列廌任 │
│ ├────┼──┼──┼──────────┤
│ │辦 事 員│委任│ 二│ │
│ ├────┼──┼──┼──────────┤
│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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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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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長│薦任│ 二│ │
│ ├────┼──┼──┼──────────┤
│ │ │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由│
│ │ │ │ │本職稱二人與會計室科│
│事│科 員│委任│ 二│員之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 ├────┼──┼──┼──────────┤
│ │助 理 員│委任│ 二│ │
│ ├────┼──┼──┼──────────┤
│室│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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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政│主 任│薦任│ 一│、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
│ │ │ │ │之八」未規定前,暫以│
│ │ │ │ │薦任第九職等辦理。 │
│ ├────┼──┼──┼──────────┤
│ │股 長│薦任│ 二│ │
│ ├────┼──┼──┼──────────┤
│ │ │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由│
│風│科 員│委任│ 二│本職稱二人與一般科員│
│ │ │ │ │之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 ├────┼──┼──┼──────────┤
│ │助 理 員│委任│ 二│ │
│ ├────┼──┼──┼──────────┤
│室│書 記│委任│ 一│俟雇員出缺後改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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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二一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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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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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技正。
五、科長。
六、室主任。
七、隊長。
八、各處處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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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高雄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市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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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高雄市政府公報八十二年春字四期3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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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雄 市 都 市 計 畫 委 員 會 編 制 表(核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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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等│員 額│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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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委 員│ │ │由市長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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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員│ │ │由秘書長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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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員│ │至│由市長就有關人員聘(│
│ │ │ │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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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 行秘 書│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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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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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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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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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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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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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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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七│ │
│ │ │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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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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