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家庭計畫推廣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高雄市家庭計畫推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衛生局長之命
  ,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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