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家庭計畫推廣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6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家庭計畫推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衛生局長之命
  ,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中心設左列二組,分別掌理各有關業務:
  一、第一組:掌理家庭計畫工作之擬訂、研究、調查、分析、評價及門
      診醫療等事項。
  二、第二組:掌理家庭計畫工作之宣導、教材製作、有關工作人員訓練
      及資料處理等事項。

  本中心置組長、技正、醫師、護理督導員、護理師、技士、公共衛生護
  士、護士、辦事員、書記 。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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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雄 市 家 庭 計 畫 推 廣 中 心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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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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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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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長│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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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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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師│委任或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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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督導員│薦      任│  二│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
│          │          │    │務列等表之十六」│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
│          │          │    │任第六職等至第八│
│          │          │    │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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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  理  師│委任或薦任│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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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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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衛 生│委      任│二一│內十八人由現有護│
│護      士│          │    │理佐理員出缺後改│
│          │          │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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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      士│委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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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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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  一│由雇員出缺後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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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委任至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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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委任至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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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四四│                │
│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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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六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另護理佐理員十八人、人事助理員、雇員各一人,出缺不補未列入
      。

  本中心門診訓練臨床示範工作委由婦幼醫院辦理。

  本中心得約聘學者、專家為顧問,提供有關婦幼衛生、家庭計畫之推廣
  及人口問題等研究建議與改進事宜,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