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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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家庭計畫推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衛生局長之命
,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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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左列二組,分別掌理各有關業務:
一、第一組:掌理家庭計畫工作之擬訂、研究、調查、分析、評價及門
診醫療等事項。
二、第二組:掌理家庭計畫工作之宣導、教材製作、有關工作人員訓練
及資料處理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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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組長、技正、醫師、護理督導員、護理師、技士、公共衛生護
士、護士、辦事員、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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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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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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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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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 雄 市 家 庭 計 畫 推 廣 中 心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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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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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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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長│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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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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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師│委任或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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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督導員│薦 任│ 二│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
│ │ │ │務列等表之十六」│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
│ │ │ │任第六職等至第八│
│ │ │ │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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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 理 師│委任或薦任│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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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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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衛 生│委 任│二一│內十八人由現有護│
│護 士│ │ │理佐理員出缺後改│
│ │ │ │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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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 士│委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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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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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 記│委 任│ 一│由雇員出缺後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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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委任至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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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委任至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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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四四│ │
│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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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六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另護理佐理員十八人、人事助理員、雇員各一人,出缺不補未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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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門診訓練臨床示範工作委由婦幼醫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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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得約聘學者、專家為顧問,提供有關婦幼衛生、家庭計畫之推廣
及人口問題等研究建議與改進事宜,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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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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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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