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輔助局長處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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