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2月2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輔助局長處理局務。

  本局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空氣污染防治及噪音、振動管制等事項。
  二、第二科:水污染防治、環境消毒、病媒管制及毒性物質管制等事項
      。
  三、第三科:垃圾之貯存、收集與清運、雨水下水道與側溝之清理、作
      業車輛與機具之規劃、購置、管理及環境維護等事項。
  四、第四科:廢棄物之處理、處理機具之規劃、購置與管理、場(廠)
      工程之規劃評估、設計、發包與施工督導、場(廠)址土地取得及
      地上物拆遷補償等事項。
  五、第五科:水肥清運處理、公廁興建管理、違章飼養家禽、家畜之取
      締及野犬捕捉等事項。
  六、第六科:勤務執行督導、教育訓練、衛生稽查及清潔車輛肇事之處
      理等事項。
  七、技術室:環境保護及公害防治之檢驗、監測、調查及研究發展等事
      項。
  八、總務室:文書、打字、檔案管理、印信、採購、出納、財產管理、
      工程發包、公務車輛管理、事務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科室事項。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
  股長、技士、科員、衛生稽查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設修車廠、大林蒲填海工程管理中心、廢棄物處理場、水肥處理場
  、溝渠清疏隊、區清潔隊,其員額編制均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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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核定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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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稱│官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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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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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   局   長│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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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任  秘 書│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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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 門  委 員│簡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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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        正│薦任│  六│內一人得列簡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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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        書│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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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        長│薦任│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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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任│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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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        察│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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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        員│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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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        長│薦任│一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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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 生稽查 員│委任│二三│內七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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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        士│委任│四一│內十三人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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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        員│委任│一三│內四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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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        佐│委任│一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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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事  員│委任│  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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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        記│委任│一0│由雇員出缺後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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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會計主任│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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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    長│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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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計│科    員│委任│  二│由本職稱二人與技士│
  │  │        │    │    │之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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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辦 事 員│委任│  二│                  │
  │  ├────┼──┼──┼─────────┤
  │室│書    記│委任│  二│由雇員出缺後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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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主    任│薦任│  一│                  │
  │  ├────┼──┼──┼─────────┤
  │  │股    長│薦任│  二│                  │
  │  ├────┼──┼──┼─────────┤
  │  │        │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事│科    員│委任│  二│由本職稱二人與技士│
  │  │        │    │    │之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  ├────┼──┼──┼─────────┤
  │  │助 理 員│委任│  一│                  │
  │  ├────┼──┼──┼─────────┤
  │室│書    記│委任│  二│由雇員出缺後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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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  │主    任│薦任│  一│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  │        │    │    │辦理。            │
  │  ├────┼──┼──┼─────────┤
  │風│        │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  │科    員│委任│  二│由本職稱二人與一般│
  │  │        │    │    │科員一人合併計給)│
  │  │        │    │    │。                │
  │  ├────┼──┼──┼─────────┤
  │  │助 理 員│委任│  一│                  │
  │  ├────┼──┼──┼─────────┤
  │室│書    記│委任│  二│由雇員出缺後改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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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一六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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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
  │    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
  │    正時亦同。                              │
  └──────────────────────┘

  本局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
  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簡任技正。
  六、科長。
  七、室主任。
  八、廠長、主任、場長、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請高雄市政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