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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