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條文關聯

高雄市苓雅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置區長,承市長之命、高雄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局長之指導監督,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區轄內之警察、戶政、衛生、國民中小學等機關、學校及區清潔隊、消防
單位,對於協助轄內自治業務、為民服務工作及執行上級交辦事項並受區
長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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