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里民大會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02日

條文關聯

  里民大會之實施,由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督導區公所辦理。市
  以民政局為主辦單位,其他有關單位為協辦單位。區以區公所民政課為
  主辦單位,其他有關單位為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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