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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及成人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國民係指本法第三條所指各類身心障礙國民,經鑑 定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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