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衛生檢驗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高雄市動物衛生檢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高雄市政府經濟發
  展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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