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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各機關辦理工程、財務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勞務一百萬元以上 ,且以公開招標辦理者,其招標文件均須辦理公開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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