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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辦
  理採購,為使作業透明化、公開化及制度化,特訂定本準則。

  各機關辦理工程、財務新臺幣(以下同)五百萬元,勞務一百萬元以上
  ,且以公開招標辦理者,其招標文件均須辦理公開閱覽。

  閱覽作業程序原則上由各機關全權辦理,本府所屬一級機關對所屬另有
  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機關閱覽案件除應公告張貼於機關門首及發函相關公會外,應將公告
  副本送由政風處傳輸於本府一樓電子視訊看板,並由各機關將閱覽資訊
  公開於本府網路。

  各機關指定之公開閱覽地點,應具備專人專線電話,俾利聯繫、接洽或
  處理相關事宜。

  各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採購,其受理閱覽天數不得少於五天(實際上班
  日)。

  各機關對公開閱覽期間所蒐集、處理、反映意見,其內部文書一律以密
  件方式辦理。

  各機關辦理公開閱覽之採購案件,得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一、先閱覽後招標:完成公開閱覽程序,主辦機關應就反映意見妥為處
      理答覆,並檢討是否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後,始得接續辦理招標作
      業。
  二、閱覽、招標同時辦理:完成公開閱覽程序後,倘有重大變更或補充
      招標文件,應於修正招標文件後,重新辦理招標公告;前述變更或
      補充非屬重大改變者,不在此限。

  遇有特殊狀況無法依本準則辦理公開閱覽作業時,應由主辦機關列舉事
  實,敘明理由,簽報上級機關核准後,始得免予辦理。

  各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公開閱覽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本府所屬區公所比照一級機關辦理。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流程圖]
高雄市政府公報八十八年冬字第 2期1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