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主管機關基於管理共同管道必要,得將共同管道委託投資興建者或專業
  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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