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本自治條例所定事項,涉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辦理。
主管機關與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非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範圍之市區道路管理。但
六公尺以下道路路面之改善及養護,由各區公所執行之。
二、交通局:市區道路之交通標誌、標線、號誌及交通控制系統之設置
、維護與審核等管理事項。但依法公告之風景特定區及漁港劃定區
,分別由觀光局及海洋局辦理。
三、警察局:市區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及道路障礙物之處理。
四、環境保護局:市區道路及其側溝之清潔。
五、水利局:
(一)水防道路之管理。
(二)市區道路排水溝渠之處理、修築、改善及養護等管理事項。
六、農業局:農地重劃區外農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等管理事項。
七、地政局:農地重劃區內農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等管理事項。
本自治條例所定道路範圍內設施及設備之維護及管理等權限,主管機關
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民間團體或學術機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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