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之巨大垃圾、資源垃圾、有害垃圾及一般垃圾等一般廢棄物
之定義如下:
一、巨大垃圾:指家戶所產生廢棄體積龐大之傢俱、家電用品、(塊)
等一般廢棄物。
二、資源垃圾:指可回收再利用之一般廢棄物。包括廢紙類(含鋁箔包
、紙容器)、鐵類、鋁類、玻璃類、塑膠類(PET、PE、PVC、PP、
PS、不含塑膠袋)、乾電池、機動車(含汽車、機車)、輪胎、鉛
蓄電池、電子電器物品(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冷、暖氣機)
、資訊物品(電腦及其週邊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回
收之一般廢棄物。
三、有害垃圾:指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容器、農藥容器、日光燈管及其他
含有害物質成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回收之一般廢棄物。
四、一般垃圾:指資源垃圾以外之一般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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