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及清除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之巨大垃圾、資源垃圾、有害垃圾及一般垃圾等一般廢棄物
  之定義如下:
  一、巨大垃圾:指家戶所產生廢棄體積龐大之傢俱、家電用品、(塊)
      等一般廢棄物。
  二、資源垃圾:指可回收再利用之一般廢棄物。包括廢紙類(含鋁箔包
      、紙容器)、鐵類、鋁類、玻璃類、塑膠類(PET、PE、PVC、PP、
      PS、不含塑膠袋)、乾電池、機動車(含汽車、機車)、輪胎、鉛
      蓄電池、電子電器物品(電視機、洗衣機、電冰箱、冷、暖氣機)
      、資訊物品(電腦及其週邊設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回
      收之一般廢棄物。
  三、有害垃圾:指特殊環境衛生用藥容器、農藥容器、日光燈管及其他
      含有害物質成份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回收之一般廢棄物。
  四、一般垃圾:指資源垃圾以外之一般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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