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受託水質檢驗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8月08日

條文關聯

 
  凡高雄縣(以下簡稱本縣)地面水、地下水、自來水均得委託本府檢驗
  ,其檢驗業務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縣環保局)承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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