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之設置,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辦理市政重 大技術性或專案業務,必須借重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協助者。 二、事權涉及二個以上機關,須經常共同協調執行者。三、因業務需要 ,在正式組織編制未奉核定前,必須先期籌備者。 四、其他依法令必須設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