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設置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府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之設置,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辦理市政重
  大技術性或專案業務,必須借重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協助者。
  二、事權涉及二個以上機關,須經常共同協調執行者。三、因業務需要
  ,在正式組織編制未奉核定前,必須先期籌備者。
  四、其他依法令必須設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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