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設置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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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健全各機關組織功能,有效規範任務
  編組,以發揮行政效率,特訂定本準則。

  本府所屬各機關任務編組之設置,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辦理市政重
  大技術性或專案業務,必須借重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協助者。
  二、事權涉及二個以上機關,須經常共同協調執行者。三、因業務需要
  ,在正式組織編制未奉核定前,必須先期籌備者。
  四、其他依法令必須設置者。

  任務編組之名稱,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依其性質定名為委員會、小組
  、中心、籌備處、會報。

  各機關設置任務編組,應先訂定設置要點,並提出總說明,報請本府由
  人事處提經市政會議審議。其修正及廢止者亦同。
  設置要點之訂定、修正、廢止格式,應依據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辦理法制作業程序準則」規定之制式格式辦理。

  任務編組之設置,應依業務特性預定設置期間,除依法規必須設置外,
  最長為二年;超過二年者須檢討其存廢。

  任務編組依業務需要設置委員人數,最多以二十一人為原則。但因情形
  特殊需增加者,應專案報請本府核定。
  前項委員之任期應予規定,不得超過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委員
  於任期內因故出缺,得另行改聘(派),並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任務編組之幕僚作業由機關內郭舀位承辦,如確有必要設置兼任業務人
  員,以八人為原則。
  前項如涉及設置專任人員者,應比照組織編制作業程序辦理。

  任務編組兼任業務人員之職稱,得定名為總幹事(或執行秘書)、秘書
  、組長、幹事、組員。
  成立籌備單位型態之任務編組,其兼(專)任人員之職稱,依實際業務
  需要訂定適當之職稱。

  任務編組之兼職人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任務編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修正:
  一、基於政策需要或有關法規已修正者。
  二、部分規定不切合實際需要或適用上有困難者。
  三、有礙便民措施或影響工作簡化之推行者。
  四、與其他任務編組功能重疊者。
  五、其他情形必須修正者。

  任務編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裁撤:
  一、任務已執行完畢或期限屆滿者。
  二、任務與新訂法規牴觸者。
  三、法規已修正,無保留之必要者。
  四、任務已可由本機關依權責協調解決者。
  五、其他情形無保留必要者。

  任務編組之設置要點以下達日生效。但定有施行日期或授權特定施行日
  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生效。

  任務編組之設置要點廢止者,自下達日生效,其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
  當然失效。但應公告之。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