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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資訊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主計處處長之命,綜理中 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一人,襄理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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