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資訊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1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主計處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
  之。

  本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主計處處長之命,綜理中
  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一人,襄理中心業務。

  本中心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作業設計組:資訊業務整體規劃、應用系統分析及程式設計、共用
      系統開發推廣及教育訓練等事項。
  二、機器操作組:電腦操作、機房管理、資料備份、媒體管理、本府網
      路主幹及對外通訊管理、資通訊安全管理等事項。
  三、資料管理組:網站及網頁建置管理、電子郵件管理、資訊設備先期
      審議、資訊教育訓練及電子化業務協助推廣建置等事項。

  本中心置組長、高級分析師、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員、助理
  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書記。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中心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每季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副主任。
  三、組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本府主
  計處層報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訂定,報請本府主計處備查並副知本
  府。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