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本市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政府委辦
  事項。
  中央法令及本市自治條例規定本府為主管機關者,本府得將其權限委任
  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本府及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
  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本府公報
  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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