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本市自治事項,並執行中央政府委辦 事項。 中央法令及本市自治條例規定本府為主管機關者,本府得將其權限委任 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本府及所屬機關因業務需要,得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 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本府公報 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