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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要點所涵蓋文化資產類別: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 ;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古物等六類,包含各類保存技術及保存 者。本法自然景觀類由本縣農漁局另行設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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