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基本財政支出,指下列二目金額之合計數: (一)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指正式編制人員本俸、加給、生活津貼 、福利互助金、退休撫卹金及保險費之合計數。 (二)基本辦公費:按正式人員編制員額數,參考本府所訂業務費標 準算定。 二、基本財政收入:指賦稅收入扣除統籌分配稅款後隻數額。 三、基本財政收支差短:指基本財政支出扣除基本財政收入及所獲分配 之中央、縣統籌分配稅款後隻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