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一、各國小應適時與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左
      列規定辦理:
    (一)當年度 9月 1日滿六足歲應入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調查
          造冊,送請鄉鎮市公所,依規定日期按學區通知入學就讀。
    (二)滿六足歲應入學而未入學之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對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國民,應准其先行入學安置,再由學
          校及當地戶政機關協助其辨理戶籍登記。
    (四)新生入學編班後,按照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一覽表 2份
          , 1份存校 l份於 9月底前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入學學生
          一覽表永久保存。
    (五)除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就讀者外,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
          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
    (六)外國僑生、港澳來台學生、中國大陸來台學生、回國學人子女
          (外籍)及外籍學生(非僑生)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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