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國小應適時與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左
列規定辦理:
(一)當年度 9月 1日滿六足歲應入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調查
造冊,送請鄉鎮市公所,依規定日期按學區通知入學就讀。
(二)滿六足歲應入學而未入學之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對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國民,應准其先行入學安置,再由學
校及當地戶政機關協助其辨理戶籍登記。
(四)新生入學編班後,按照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一覽表 2份
, 1份存校 l份於 9月底前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入學學生
一覽表永久保存。
(五)除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就讀者外,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
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
(六)外國僑生、港澳來台學生、中國大陸來台學生、回國學人子女
(外籍)及外籍學生(非僑生)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