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屏東縣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籍
      之管理,特依據「屏東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屏東縣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生之入學、學號、輟
      學、復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畢(修)業證明書之管理依本
      要點規定辦理。

  一、各國小應適時與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左
      列規定辦理:
    (一)當年度 9月 1日滿六足歲應入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調查
          造冊,送請鄉鎮市公所,依規定日期按學區通知入學就讀。
    (二)滿六足歲應入學而未入學之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相關規定辦理。
    (三)對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國民,應准其先行入學安置,再由學
          校及當地戶政機關協助其辨理戶籍登記。
    (四)新生入學編班後,按照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一覽表 2份
          , 1份存校 l份於 9月底前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入學學生
          一覽表永久保存。
    (五)除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就讀者外,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
          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
    (六)外國僑生、港澳來台學生、中國大陸來台學生、回國學人子女
          (外籍)及外籍學生(非僑生)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學號
  一、學號編列至多以 6位為原則,左二位代表年度外,其餘按當年度入
      學學生人數多寡適當排列。 1人至99人者編二位數, 100人至 999
      人者編三位數,1000人以上者編四位數。例如:某國小於84年招收
      的一年級新生 563人,其學號自 84001號編起,編至 84563號止。
      國小一年級新生學號編列如下參考表:
  二、每一學生於原校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函報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三、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留,不得遞補。
  四、轉入學生應編在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最後。轉學他校之學生,如申請
      轉回原校就讀時,應沿用原保留學號。

第四章  輟學
  一、已入學之適齡國民,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經學校追蹤輔導無效者
      ,應報各該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處理,並依國民中小學中
      途輟學學生通報要點規定隨時上網通報。

第五章  復學
  一、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申請復學時,得經學校甄試編入相當程
      度之年級就讀。
      如其年齡已滿15歲者,得輔導其就讀補習學校。
  二、在台設籍赴大陸就學後返台申請就學者,得經學校甄試編入適當年
      級就讀。
  三、持有外僑居留證、定居證或相關身份證明文件,及國外學校證明文
      件返國申請就學者,得經學校甄試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第六章  轉學
  一、各國小對轉出學生得經家長登記報備後,得出其轉學證明書,並通
      知其於 3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若轉出地為大陸及外國地區應請
      學生家長提供該國(地區)相關資料並由學校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備查。
  二、學校依據戶籍遷入資料接受申請轉入,並於 3日內通知原就讀學校
      。
  三、學生轉入報到後,該校應於 3日內將入學回覆信函填妥寄給轉出學
      校。轉出學校再將該生學籍紀錄表及輔導紀錄表正本以郵政掛號函
      寄轉入學校。轉出學校若在 7日內未接到入學回覆信函,應即追蹤
      輔導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四、學生如適應不良經報請縣府專案核定,必須改變環境辦理轉學者,
      仍可住原戶籍地免辨戶籍遷移。
  五、受理通報之兒少保護案件,並經社政主管機關證明需辦理轉學者,
      可免辦理戶籍遷移。
  六、學生因父母避債因素,經父母其中一方出具相關證明文件或相關事
      實切結書,向學校申請轉學者,可免辦戶籍遷移。
  七、學生因父母有監護權上爭議導致受教權而受影響時,由學校申請經
      本府核定者,可免遷戶籍安置就讀。
  八、學生轉出(含至國外、大陸就學者)名冊於每年 8月 1日前函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七章  成績
  一、學生成績評量應依本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辦理。
  二、轉入學生或中途輟學及請假原因消滅復學之學生,如其部分學科成
      績無法連貫計算時,轉入就讀或復學後,得按學科辨理測驗,評定
      其成績之計算以補考或甄試之成績為準。如係學期中轉入者,由原
      校出其成績評量證明。
  三、公假期間之日常評量成績,得以心得報告代替考試。
  四、公假期間定期評量成績之補考,得單獨舉行,不受定期補考之限制
      。
  五、中途入學、復學學生之畢業成績,得以有成績紀錄學期之次數平均
      之。

第八章  學籍資料
  一、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查考。
  二、除學生家長移民及經政府指派駐國外者,各國小不得出具該生學籍
      資料。但司法、軍事單位不在此限。
  三、各國小學籍資料均須正楷書寫,學校應詳加檢查,發現有錯誤者,
      應予更正。如係戶籍資料上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依規定向戶
      政機關申請更正。
  四、學生自動離校,連其父母或監護人,均去向不明,其學籍應保留至
      年滿15歲之該年度 8月31日為止。
  五、中途輟學至逾學齡就讀補校時,得出具成績證明書,就業者得出具
      肆業證明書。

第九章  畢業生名冊、畢業生一覽表、及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
  一、畢業生名冊、畢業生一覽表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當年度畢(修)業生名冊應於每年 5月底按班級造冊,函報所
          屬學區國中辦理入學通知。
    (二)各校應於當年 6月15日前,按班級函報畢業生一覽表一式 2份
          , 1份存校, 1份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辨,永久保存。
  二、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頒發。私立學
          校除外。
    (二)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編號,用本縣及學校名稱全銜中之一
          字為文號。【例如屏東縣仁愛國民小學89學年度畢(修)業證
          書為(89)屏仁畢(修)字0001號】。
    (三)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不得塗改或蓋用校對章。
    (四)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各欄其須填寫者,除可套印外,均須用
          毛筆以黑色墨水正楷書寫或用電腦列印,其年、月、日數字一
          律大寫。
    (五)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署名處應於校長之上冠以學校全銜,並
          於其下加蓋校長簽字章(簽字章可套印)。校印蓋於中華民國
          年次之上。
    (六)外國學生之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學生姓名下加註國籍。
          僑生則加註祖籍省市。
    (七)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舉行畢業典禮當天發給。
    (八)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填發日期為畢業典禮當日。
    (九)如原任校長調離,由兼代校長代理時,其應屆畢(修)業證書
          上由代理校長署名。

第十章  申請畢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及更正學籍記載
  一、補發畢業證明書及修業證明書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畢業生申請補發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
    (二)申請證明書,應檢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經學校核對無
          誤後,准予發給。
    (三)證明書各欄之填寫,均須用毛筆以黑色墨水正楷書寫或用電腦
          列印,其年、月、日、數字一律大寫。
    (四)證明書校長署名處,應一律蓋用校長簽字章,校長署名處應印
          學校全銜。學校印信應蓋在中華民國年次之上。
    (五)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除不慎遺失或其他不可抗力災害外
          ,因破爛或污損不堪使用而申請補發者,原證書應同時繳回註
          銷。
  二、畢業生、修業生及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畢業生或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戶口名簿或身分
          證影印本及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並填寫更正學籍申請表
          ,經學校驗明無誤後辦理,並將該生原存校學籍資料同時更正
          ,以紅筆註明核准更正年、月、日文號。且於每年 7月底前彙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二)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更正學籍記載,應在其證書正面空白
          處,蓋用更正戳記並加蓋學校印信。
    (三)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更正姓名、出生年月日戳記格式如左:
    (四)在學學生之申請更正學籍,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一份,學校驗
          明無誤後,將該生學籍資料予以更正,並於每年 7月底前會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十一章  學生學籍管理相關事項
  一、各國小應設置學籍資料專櫃(室),且儘量設於 2樓以上,由專人
      妥善保管,並依照下列規定方式辦理:
    (一)學籍資料,應按年屆順序放置。
    (二)學籍資料均應加裝封面及封底裝訂成冊,並書名畢業及入學年
          度。
    (三)各國小對於歷屆學生學籍紀錄表名冊(入學、畢業)應予永久
          保存,並列入移交。
    (四)各國小之學籍資料,其有關之經辨人、註冊(教學)組長、教
          務(教導)主任、校長於離職時均應列入移交。如不依規定處
          理,作虛偽不實之證明,均應嚴予追究責任依法議處。
    (五)各國小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各項學籍表冊,均應一文一事
          函報。
    (六)本府對於各國小函報之入學、畢業或修業名冊資料,應隨文歸
          檔永久保存。
    (七)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損害時,應即報備,由本
          府予以協助重建。
  二、本府應切實督導各校辦理學籍工作,對辦理績優者應酌予獎勵,辦
      理不善者,其有關人員應酌予議處。

第十二章  附則
  一、本要點所需之各種書表格式,訂定如附件。
  二、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