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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裝潢修繕產生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廢棄物:指因裝潢修繕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二、處理:指委託本縣各裝潢修繕廢棄物處理廠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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