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東縣縣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委託經營管理,係指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託機
關(以下簡稱委託機關)將縣有財產以現況委託受託人營運管理,受託人
應負縣有財產保管維護責任,並經本府核定授權後得依服務內容或產品銷
售對外收取相關費用。
本自治條例所稱權利金,指依契約約定一次、分年或分期繳固定金額或按
營運收入一定比率計算之金額。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