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委託經營管理,係指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託機 關(以下簡稱委託機關)將縣有財產以現況委託受託人營運管理,受託人 應負縣有財產保管維護責任,並經本府核定授權後得依服務內容或產品銷 售對外收取相關費用。 本自治條例所稱權利金,指依契約約定一次、分年或分期繳固定金額或按 營運收入一定比率計算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