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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公所各項規費徵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行政規費係指收取標單、土地分區使用、未實施都市計畫前建 築物、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無損壞公共設施、接水接電、無農舍、農業 設施容許使用、事業機構及團體垃圾代運等項證明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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