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光復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
,有效利用公共資源,維護人民權益,特依據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規定
,訂定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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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所稱行政規費係指收取標單、土地分區使用、未實施都市計畫前建
築物、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無損壞公共設施、接水接電、無農舍、農業
設施容許使用、事業機構及團體垃圾代運等項證明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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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標單費:
(一)現場領標: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收取新臺幣五百元、公
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收取新臺幣八百元、圖說費另計。
(二)電子領標:公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收取新臺幣二百元、公
告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收取新臺幣三百元、圖說費另計。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案新臺幣(下同)四百元(每案五筆以內收五
百元,每增加一筆加收一百元,每增加一份加收四十元)。
三、未實施都市計畫前建築物證明:每件五百元。
四、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每筆五百元,每增加一筆加收二百元。
五、無損壞公共設施證明:每件五百元。
六、接水接電證明:每件五百元。
七、無農舍證明:每件三百元。
八、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證明:每件二百元。
九、事業機構、團體垃圾代運費:訂立契約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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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須檢附相關文件向本所各承辦課室提出申請,由承辦課室開立繳費
單並至財政課繳費,經勘查審核後領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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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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