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
  關,本府教育處為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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