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之縣民,子弟在本縣轄境國民中小學或國內各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肄業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均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 二、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者。 三、操行成績列乙等以上者。 前項大專院校學生如無體育成績,得以軍訓成績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