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15日

條文關聯

  凡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之縣民,子弟在本縣轄境國民中小學或國內各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肄業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均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
  二、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者。
  三、操行成績列乙等以上者。
  前項大專院校學生如無體育成績,得以軍訓成績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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