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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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之縣民,子弟在本縣轄境國民中小學或國內各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肄業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均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
二、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者。
三、操行成績列乙等以上者。
前項大專院校學生如無體育成績,得以軍訓成績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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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名額之分配暫訂如左:
一、國民小學:四佰名(原住民學生占百分之二十四以示優待)。
二、國民中學:一佰名。
三、高中(職):五拾名。
四、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博士班):五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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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金額,每學年每名暫訂如左:
一、國民小學:一仟元。
二、國民中學:二仟元。
三、高中(職):三仟元。
四、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博士班):五仟元。
前項第四款,五年制專科前三年依照就讀高中(職)標準;後二年依照
就讀大專院校標準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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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學金名額與每名應領之金額,得視本縣各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由本
府自行作適度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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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其申請日期自每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四月十
五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獎學金申請手續,應由申請人就讀學校依左列規定檢送,非經學校
薦送者,不予受理:
一、獎學金申請表乙份。
二、本學年第二學期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及前一學年成績證明
單(一年級學生繳送本學年第一學期成績證明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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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為獎勵優秀學生設立獎學金,特設立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
;委員七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士分別聘任之:
一、本府財政科科長、主計室主任、教育局局長、教育局學務管理課課
長。
二、縣教育會理事長。
三、國民中、小學校長各一人。
前項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每學年召開審查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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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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