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3月15日

所有條文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辦法。

  凡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之縣民,子弟在本縣轄境國民中小學或國內各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肄業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均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學業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
  二、體育成績在七十分以上者。
  三、操行成績列乙等以上者。
  前項大專院校學生如無體育成績,得以軍訓成績代替。

  獎學金名額之分配暫訂如左:
  一、國民小學:四佰名(原住民學生占百分之二十四以示優待)。
  二、國民中學:一佰名。
  三、高中(職):五拾名。
  四、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博士班):五拾名。

  獎學金金額,每學年每名暫訂如左:
  一、國民小學:一仟元。
  二、國民中學:二仟元。
  三、高中(職):三仟元。
  四、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博士班):五仟元。
  前項第四款,五年制專科前三年依照就讀高中(職)標準;後二年依照
  就讀大專院校標準發給之。

  獎學金名額與每名應領之金額,得視本縣各該年度預算編列情形,由本
  府自行作適度調整。

  本獎學金每學年申請一次,其申請日期自每年三月十五日起,至四月十
  五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獎學金申請手續,應由申請人就讀學校依左列規定檢送,非經學校
  薦送者,不予受理:
  一、獎學金申請表乙份。
  二、本學年第二學期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及前一學年成績證明
      單(一年級學生繳送本學年第一學期成績證明單)。

  本府為獎勵優秀學生設立獎學金,特設立優秀學生獎學金審查委員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
  ;委員七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士分別聘任之:
  一、本府財政科科長、主計室主任、教育局局長、教育局學務管理課課
      長。
  二、縣教育會理事長。
  三、國民中、小學校長各一人。
  前項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每學年召開審查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