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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立體育場各場館使用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使用各場館時,場地佈置之硬體設施器材以堆高機等機具搬運進場者, 應於場區鋪設木板或護墊。各型車輛應停放於指定停車場,不得駛入各 場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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