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花蓮縣立體育場場館使用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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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各場館時,場地佈置之硬體設施器材以堆高機等機具搬運進場者,
應於場區鋪設木板或護墊。各型車輛應停放於指定停車場,不得駛入各
場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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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於各場館之地面、花木或任何公共設施打釘、打樁、噴漆或畫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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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演唱會活動者,應於草皮區域覆蓋透氣性護層,避免過度踐踏,如
有損毀,應負補植養護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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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場館以申請核准之機關團體有優先使用權,個人之使用如有妨礙者,
管理機關得依法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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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各場館應共同遵守事項如下:
一、依本細則、該場館公告開放時間或依管理機關核准申請時間使用該
場館。
二、使用者之活動項目,以符合該場地之性質者為限。
三、使用者進行之活動,應依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如有違反場地使用
管理規定或經勸導仍為妨礙秩序之行為者,管理人員得將其驅逐出
場;情節嚴重者,即請警察機關派員處理。
四、使用者如有破壞、損壞器材或場地設施者,應向管理人員出具身分
證明並填具賠償同意書後,方得離場。
五、保持場地整潔並禁止吐痰、嚼食或棄置檳榔、口香糖及煙蒂等有害
衛生或損害場地設施之行為。
六、依場地活動性質穿著適當服飾及鞋類並禁止衣著不整、赤身裸體等
有礙觀瞻及影響活動秩序之行為。
七、遵守場地秩序並禁止服用含酒精成分飲料、管制藥品進場。攜帶牲
畜、車輛、刀械及易燃物者,禁止入內。
八、禁止攜帶電動玩具、遙控飛機、車、船等高速移動物品於場館內使
用。高爾夫球等危及其他使用者之活動,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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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縣立田徑場、縣立美崙田徑場及花崗山田徑場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每日上午五時至下午九時,開放供一般民眾休閒運動使用。
二、特殊活動使用時間:由管理機關另行公告或依核准申請之時間使用
。
三、投擲項目不得在徑賽跑道上比賽或練習。使用標槍、鏈球、鉛球、
鐵餅等具危險性器材應有指導人員在場始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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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縣立體育館、中正體育館及縣立棒球場者,應依核准申請之時間使
用。如因特殊事由,致需延長使用時間者,應於原核准時間屆止前,向
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繳交延長使用時間之費用。
縣立體育館、中正體育館禁止穿著釘球鞋入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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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縣立射箭場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開放時間:依申請使用時間開放。
二、如發射線前面或圍欄外有人停留或經過,所有射手須立即暫停射箭
活動。
三、無論弓弦上箭與否,拉弓方向都必須向著靶面。
四、射手須遵從場地監督的指示及其發出之信號,進行射箭活動。
五、射箭活動進行期間,不得騷擾其他射手;未經物主同意,不得觸摸
他人的器材。
六、射箭時,不可使用妨礙聽覺的器材。
七、如遇緊急情況,須立即退下發射線並通知場地監督。
八、射手練習完畢後,歸還器材應放置指定位置;射手離場時,須清理
場地並帶走個人物品及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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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或個人使用縣立網球場(以下簡稱網球場)設備時,應向管理
機關提出申請,經同意並繳納使用費後,依管理機關所分配之先後順序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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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網球場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開放時間:上午六時至十一時三十分。下午一時至六時三十分。夜
間:六時三十分至十時;但得視實際需要及營收等情形停止夜間開
放。
二、應穿著膠製平底網球鞋入場,並禁止有摩擦、刮損球場鋪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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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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