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申請書面審查案件,除相關建築法規外,其建築基地及建築物 仍應符合下列管制規定: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都市計畫法使用分區。 二、非都市土地之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之容許使用項目。 三、以開發許可方式核准者,其許可條件及內容。 四、開發行為及使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其他許可。 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設立或變更許可及設置標準。 六、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等公共 安全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