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13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申請書面審查案件,除相關建築法規外,其建築基地及建築物
  仍應符合下列管制規定:
  一、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都市計畫法使用分區。
  二、非都市土地之區域計畫法、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之容許使用項目。
  三、以開發許可方式核准者,其許可條件及內容。
  四、開發行為及使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其他許可。
  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設立或變更許可及設置標準。
  六、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等公共
      安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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