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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花蓮市公園綠地及行道樹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凡本市市民、轄內各機關學校團體、社團及財團法人皆得以書面經由各 認養所在地里辦公處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同意者,即得與本所簽訂 二年以上之認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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