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旁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除依照花蓮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但書規定由主席或
  議員三人以上提議或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
  通過禁止旁聽外,餘概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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