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旁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8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花蓮縣議會議事規則第七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會會議除依照花蓮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但書規定由主席或
  議員三人以上提議或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九條列席人員之請求,經會議
  通過禁止旁聽外,餘概公開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拒絕其旁聽:
  一、攜帶武器或其他危險物件者。
  二、狂人醉漢或其他行動兇惡者。
  三、有傳染病者。

  旁聽人入場前應到簽名處完成簽名,始得入席。

  旁聽人數超過所設旁聽座位時得限制入場。

  旁聽人無發言權。

  旁聽人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之責任,如有妨害秩序或喧擾會場不服制止
  者,令其退場,必要時得請警察人員維護會場秩序。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