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組織規程(83.12.1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8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左列各廳、處、局、會、團:
  一、秘書處。
  二、民政廳。
  三、財政廳。
  四、教育廳。
  五、建設廳。
  六、農林廳。
  七、社會處。
  八、警務處。
  九、交通處。
  十、衛生處。
  十一、新聞處。
  十二、地政處。
  十三、兵役處。
  十四、勞工處。
  十五、環境保護處。
  十六、糧食局。
  十七、住宅及都市發展局。
  十八、主計處。
  十九、人事處。
  二十、政風處。
  二十一、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十二、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十三、訴願審議委員會。
  二十四、法規委員會。
  二十五、物資局。
  二十六、訓練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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