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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消防局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縣(市)政府設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置局長,承縣(市)長之 命,兼受本府消防處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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