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消防局組織規程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縣(市)政府設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置局長,承縣(市)長之
  命,兼受本府消防處之指揮、監督,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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