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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菸酒公賣局員工訓練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局員工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綜理 所務;置副所長一人,襄助所長處理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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