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水利局長兼任,委員七人報由本府就左列人員 聘兼之。 一、建設廳代表一人。 二、水利局代表一人。 三、臺灣省自來水公司代表一人。 四、臺中農田水利會代表一人。 五、臺灣電力公司代表一人。 六、臺中縣政府代表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代表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