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水利局石岡壩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1月30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營運石岡壩,以發揮多目標運用之
  效能,特設置臺灣省石岡壩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隸屬本府建
  設廳水利局。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水利局長兼任,委員七人報由本府就左列人員
  聘兼之。
  一、建設廳代表一人。
  二、水利局代表一人。
  三、臺灣省自來水公司代表一人。
  四、臺中農田水利會代表一人。
  五、臺灣電力公司代表一人。
  六、臺中縣政府代表一人。
  七、臺中市政府代表一人。

  本會職掌如左:
  一、關於年度營運管理計畫之擬訂及執行決算事項。
  二、關於石岡壩及共同引水設施之年度歲修維護及管理經費之編擬籌措
      、分攤事項。
  三、關於各標的水量調節及水權統一調度、水質控制、水文調查測驗事
      項。
  四、關於閘門及各項設備之操作運轉維護事項。
  五、關於水土保持及淹沒區土地管理事項。
  六、關於發展觀光事業計畫之擬定與執行及生物之處理事項。
  七、其他石岡壩營運管理與興革事項。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及本會決議事
  項,並置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工程員。

  本會置主計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業務。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業務。

  本會人員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會研訂後實施。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