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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交通處基隆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港務局各地辦事處,定名為臺灣省交通處基隆港務局某地辦事處(以下 簡稱各地辦事處),承基隆港務局長之命,辦理各該港港務、航政業務 及工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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