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交通處基隆港務局各地辦事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灣省交通處基隆港務局組織規程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港務局各地辦事處,定名為臺灣省交通處基隆港務局某地辦事處(以下
  簡稱各地辦事處),承基隆港務局長之命,辦理各該港港務、航政業務
  及工程事宜。

  各地辦事處視各該港航政及港務之繁簡,分為甲、乙二級,其等級由該
  管港務局專案報由交通處轉請省府核定之。甲、乙級各置主任一人,並
  置會計員、副工程司或幫工程司、技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兼任)
  、辦事員、技術工、業務工等各若干人,其人數另以預算員額定之。
  前項工程人員如該港無工程興築時,得暫緩設置,已置者應兼任其他事
  務,如遇重要工程原有工程人員不敷分配時,得由港務局就局內工程人
  員臨時調用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

  各地辦事處應需警務人員,由各辦事處視業務情形,呈請該港務局轉請
  當地警察機關調派之。

  各地辦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