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 人,由衛生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由縣(市)長就有關單位 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派)兼之,其任期均為兩年,前項 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