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臺灣省各縣(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主任委員一
  人,由衛生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人,由縣(市)長就有關單位
  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派)兼之,其任期均為兩年,前項
  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及社會人士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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